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15
  • Tax100会员 28023
查看: 408|回复: 0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二[1994]28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1 10: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政二[1994]28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二[1994]28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8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8号
  全文有效
  1994年7月4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二)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三)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四)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