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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1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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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9]11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1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1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3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1999年7月31日止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完毕的,不论有无欠税,都必须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两税”欠交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如不按期如实填报《申报表》,将取消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资格,并对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作全额转入成本的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31日尚未纳库的属于1998年12月底前应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严格审核。对纳税人属于1999年新欠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得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冲抵。
  三、各单位在对一般纳税人上报的《申报表》审核后,应在1999年8月15日前将分户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市局(税政一处)核定。市局将据此作为本次审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冲抵1998年欠税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今后考核各单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摊情况的依据。
  分户汇总表分商业和非商业分别汇总。
  四、经市局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冲抵欠税数,由分局填列在企业的《申报表》中,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在今年9月份的纳税申报中一次性予以反映,不得延迟。对核定的冲抵欠税数应根据先抵所欠增值税,后抵所欠消费税的顺序处理。
  五、一般纳税人如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所欠的增值税、消费税后仍有余额的,对余额部分仍按市局沪国税流[1995]43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摊抵扣,直到抵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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