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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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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税稽[1994]10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稽[1994]10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字号问题的函 |
发文日期: |
1994-01-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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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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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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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字号问题的函
沪税稽[1994]10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月14日
由于我市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安排在1994年上半年进行,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号尚在进行中。根据我市的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开具或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按原税务登记字号填列。我市原税务登记字号为沪税A(或B或C)XXXX字XXXXX号。共九位数字代码。
特此函告,请转知所属予以认可抵扣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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