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政策具体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沪地税二[1999]2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政策具体规定的请示》的批复
沪地税二[1999]2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5日
财税一分局:
你局沪财一发[1999]4号文《关于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政策具体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希望你局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继续做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工作。
附件:上海市财税一分局关于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政策具体规定的请示 沪财一发[1999]4号
由于沪地税二[1998]30号文件对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而购房者实际购房情况又比较复杂,具体操作中没有文件依据,购房者反响较大。现将矛盾比较突出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望能及时给予明确指示。
1.有关现房和期房的抵扣政策问题
根据文件规定,购房时间以根据合同支付房款并取得发票的日期为准,但由于房产商开具发票的时间与实际付款时间并不一致,且发票开具时间内容造假。我们认为在实际操作时应要求购房者提供实际付款的原始凭证,如现金解款单、支票进帐单等,根据银行戳记确认购房时间。若购房者付款行为跨98年6月1日前后时,对购买现房的,不予抵扣;对购买期房的,则予以抵扣98年6月1日以后付款的那部分房款。抵扣时间以允许抵扣的那部分房款的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若发现付款行为晚于发票开具日期的,则以付款时间为准。
2.关于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对象问题
根据文件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的对象我们实际操作中应只限于房产证上列举姓名的房屋产权拥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