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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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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税政一[1994]116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94]116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7-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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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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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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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16号
全文有效
1994年7月26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2号《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内称:“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凡在1994年1目1日以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一律由税务征收机关作退税处理:企业取得税务部门的退税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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