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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94]124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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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政一[1994]1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94]124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124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124号
  全文有效
  1994年8月9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0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加工费应包括受托加工方为委托方加垫的金、银、珠宝玉石等原辅料。
  二、对于生产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上述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实际耗用的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实际耗用统一定为当期生产领用,即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凡已领用投入生产的,不论当期产品是否完工或实现销售,这部分已税消费品均作为当期计征消费税时予以抵扣的依据。同时企业必须对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单独设帐予以核算。已税消费品买价和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的确定,应与企业成本结转方法相一致。
  三、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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