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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政一[1994]16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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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政一[1994]16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政一[1994]16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6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62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1月28日
  近来有部分区、县税务部门来电,要求具体明确农业产品中“木材”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经研究,现对“木材’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明确如下:
  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36号文《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6款规定:“木材,是指利用原木经整理、切割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状的木材”,即经某些工序加工后,可按“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仍应是“木材”,因此对企口地板、顶角条、各种拼装家具板等木制品,不应按“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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