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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5]2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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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一[1995]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5]2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2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25号
  全文有效
  1995-05-24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执行。
  对虹桥国际机场代市政府向旅客收取的“机场基础设施建设费”,亦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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