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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8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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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5]8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5]8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8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8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2月11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5]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市期初税额的分期抵扣比例,应严格按我局沪国税流[1995]43号、沪税外[1995]79号文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抵扣比例。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1月末按规定及时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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