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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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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征[1996]7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1996]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2-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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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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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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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1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8号《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3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上海现购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中海油气销售公司、中海油气销售渤海公司和中海油气销售锦西公司油气的共有4户企业: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石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炼油厂、上海高桥炼油化工总厂。
分管这4户企业的各税务分局在收到中海油气销售公司、中海油气销售渤海公司和中海油气销售锦西公司所开的电脑版百万元增值税发票后,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认定,只需审核无误后,即可准予抵扣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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