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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6]40号附件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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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6]40号附件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6]40号附件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1996-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沪国税流[1996]40号附件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沪国税流[1996]40号附件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新税制的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下同),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原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保留的制度。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内容:
  (一)纳税人的基本概况。包括审核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经济性质、职工人数、资金状况等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审核上一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税收负担率、欠交税额、查补税款,以及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抵扣税额等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帐户设置、会计凭证填写、使用、传递、保管、会计人员数量、质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等等。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结存、保管及违章情况。
  第五条 年检结论包括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税务部门出具《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见附表二(略)〕继续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检,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并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表三(略)〕。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的,再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额,下同),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原材料等相关成本科目。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重新取得资格之日起,其购进的货物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同时重新给予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2.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原材料等相关成本科目;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责令其在3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达到上述要求后,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见附表三〕,并清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罚:
  (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编者注:略)〕及有关资料的,责令其在1个月内办理年检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办理的,给予其在6个月内停止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罚。逾期仍然不办理的,可延长其处罚期限。
  (二)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资料不实的,责令其在年检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如仍不如实申报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给予其6个月内停止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罚。逾期仍然不办理的,可延长其处罚期限。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年度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项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附上《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所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或直属分局税政科复审。
  (三)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根据复审情况,签署年检结论,并在有关通知书上加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或××区、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专用章”后生效。
  (四)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作出年检结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五)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发票领购证(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每年年初以通知或通告的方式作出部署。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年检标识、年检戳记、年检通知书由市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收费标准由市局统一确定。一般纳税人在参加年检时,一次性交纳年检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表
  单位 代码 单位 代码
  一分局 41 虹 口 09
  二分局 42 杨 浦 10
  三分局 43 闵 行 12
  四分局 44 宝 山 13
  五分局 45 嘉 定 14
  黄 浦 01 浦东新区 15
  南 市 02 南 汇 25
  卢 湾 03 奉 贤 26
  徐 汇 04 松 江 27
  长 宁 05 金 山 28
  静 安 06 青 浦 29
  普 陀 07 崇 明 30
  闸 北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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