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81
  • Tax100会员 28023
查看: 427|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6]6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1 10: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6]6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6]6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6]6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6]65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19日
  近阶段,有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竹、藤、柳、草、蒲、芦产品应列入农业产品范围。
  竹、藤,柳、草、蒲、芦产品是指经整理、浸泡、切割、剥离等等工序后制成的各种规格、形态的竹、藤、柳、草、蒲、芦加工品,包括利用上述产品编织加工制成的产品。
  二、精制茶和茶饮料不应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精制茶是在初制毛茶阶段进行再加工,主要经过断切、筛分、提炼等工序及加入香料、花料、药物等等制成的成品茶,包括精制红茶、乌龙茶、绿茶及花茶,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各类袋泡茶。
  三、本市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农业产品适用税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凡错用税率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本市购货方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不得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销售从外省市购进的农业产品,其进项税款应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按17%税率或13%税率注明的税款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四、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7%税率征扣的,不再予以调整。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