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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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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1997]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10日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1号特急传真电报《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称:“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铁路系统‘九五’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国务院正式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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