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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外[1997]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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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外[1997]9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外[1997]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7]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7]9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11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并就本市的贯彻执行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税务机关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财税大检查、以及其他检查中,确认企业采取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需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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