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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7]10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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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7]10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7]10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0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0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5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6号《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及附属医院、部队科研机构、部队医院的进口科研、教学图书、刊物和光盘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
  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对免税销售收入按销售对象、销售种类单独设立明细帐目,对免税销售收入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转出,不得从其他应税收入中抵扣,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分公司1994、1995、1996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进口书刊,不予计算退税,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进口书刊的部分,其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你局按规定计算审核后从原渠道予以退库。
  四、从1997年起,对该公司销售的进口免税书刊,应每年报送你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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