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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7〕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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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一〔1997〕7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7〕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办会议项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74号
  全文有效
  1997.8.13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所、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住所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
  对以前年度未纳税的代理会务收入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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