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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外[1998]2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市场调研、商情收集等劳务取得的收入申请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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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外[1998]2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外[1998]2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市场调研、商情收集等劳务取得的收入申请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市场调研、商情收集等劳务取得的收入申请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批复
沪税外[1998]2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市场调研、商情收集等劳务取得的收入申请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批复
  沪税外[1998]2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19日
  你局沪税外分[1997]99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市场调研、商情收集等劳务取得收入核定利润率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日本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住友”)受上海天马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委托、在中国市场上对“天马”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拓展新投资项目方向进行市场调研、商情收集等业务活动,对其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住友”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劳务活动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对“住友”公司按合同规定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税。如“住友”公司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你局审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利润率原则上可按不低于收入额的20%核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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