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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8]7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腐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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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8]7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8]7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腐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腐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7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腐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7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30日
  最近有些单位反映,对列入粮食征税范围的豆制品类中的腐乳产品在征收增值税问题上各分局执行不一,要求市局予以统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生产销售列入粮食征税范围的豆制品类中的腐乳产品,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但对各种瓶(罐)装腐乳产品,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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