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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8]8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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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8]8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8]8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1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沪国税流[1995]52号《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继续执行至1998年底。我局沪国税流[1995]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国有森
  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继续执行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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