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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退[199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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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退[1998]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退[199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函
发文日期: 1998-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函
沪国税退[199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函
  沪国税退[1998]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5日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已以财税字[1997]81号文明确在案。近又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1号)现一并函达,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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