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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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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流[1999]17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1999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2-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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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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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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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1999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2月24日
为了加强对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管理,根据沪国税流[1998]114号《关于对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1999年征收率核定工作布置如下:
一、1999年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工作的范围:
1、凡在1999年1月1日前已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
2、原认定为非商业企业、但1998年全年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额超过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小规模纳税人;
3、在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中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商业企业。
二、1999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从1999年3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止。
三、1999年小规模纳税人审核工作的重点:
1、对原认定为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对其1998年的销售收入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1999年是否继续按4%征收率征收。
2、对原认定为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因1998年度销售收入性质变化,欲变更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对其1998年度的销售收入性质进行审核。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性质的审核,确定其1999年度的增值税征收率。对审核前后征收率有变化的小规模纳税人,从确定征收率的次月起,按新的征收率申报纳税。对其1999年1月至确定征收率当月的应纳增值税不再进行清算。
五、原认定为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参加本次核定工作,凡未在确定期限内参加征收率核定工作的小规模纳税人,从1999年6月1日起一律按征收率6%征收。
六、1999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对本次工作进行书面小结,于1999年7月底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七、《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由各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附件: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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