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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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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9]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3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你们应对所辖管户中有粮棉收储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目前的纳税状况及以前年度的入税情况,并根据企业的状况,按照本文精神,与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发展银行联系,将企业的应纳税额及欠缴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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