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店面对外投资入股,该如何纳税?
[案例]13000236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对外投资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视同房屋买卖,应缴纳契税。 商品房对外投资入股视同销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