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3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信息产业部所属军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必须附上信息产业部的军品生产计划、盖有“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的定货合同(2000)年以前签订的合同不需加盖此专用章以及销售发票等有关资料。
二、有关军品免税的其他规定仍按我局沪税政一[199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