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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0]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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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0]1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0]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3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信息产业部所属军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必须附上信息产业部的军品生产计划、盖有“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的定货合同(2000)年以前签订的合同不需加盖此专用章以及销售发票等有关资料。
  二、有关军品免税的其他规定仍按我局沪税政一[199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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