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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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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征[2000]24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0]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04-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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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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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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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0]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0]2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2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管处。执行中还要注意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和防止“以罚代刑”,对触犯刑法的税务案件应按沪国税征[1998]106号文的规定,做好移送和报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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