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计[2000]22号、沪地税三[2000]2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3日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稽查大队,出口退税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检查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要求,对税款征收入库和退库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本次检查采用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收到文件之日起至8月15日,各单位开展自查,并在8月18日前将自查报告和“隐瞒欠税情况表”一并上报市局税政三处。
(二)抽查阶段:8月20日至9月10日,市局组织重点抽查。
三、各单位应针对是否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是否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是否按规定退库和提取代征手续费;是否如实反映减免、欠缴税金和呆账税金等方面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要认真“清理家底”,对清理出的未作核算的欠缴税款,应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2000年8月底后再查出的隐瞒欠税,不论欠税时问长短,一律视同新欠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略)
附件3:隐瞒欠税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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