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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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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流[2000]178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沪国税流[2000]17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10-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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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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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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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7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7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12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建[200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财建[2000]233号文的具体规定,认真审核后,于2000年11月10日前,将企业填写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分局填写的《外汇以税还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1999年项目还贷凭证及沪财办[1998]68号文中规定企业应上报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申请表》和《汇总表》可到市局税政一处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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