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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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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税发[2001]1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发[200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1-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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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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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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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发[200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发[2001]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该办法顺利实施,现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是: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监控及追缴工作由各税务机关的稽管部门负责;核算统计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死欠的核销仍由各分局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审批。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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