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0
  • Tax100会员 33104
查看: 712|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3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0 11: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流[2001]3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流[2001]3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3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3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13日
市局直属第一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射国外卫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0]150号),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科研单位(上海部分单位名单见附件)生产销售的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零部件免征增值税。
二、对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科研单位(上海部分单位名单见附件)为研制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提供设计、实验、检测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单独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与费用,如果费用不能单独核算,应以这些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相应的费用。
四、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且发生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享受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发生符合免税条件的业务时,应在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后,暂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在次年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符合免税条件的业务收入及免征的税款报市局审核、审批,上报时必须附上相关的合同、发票、上海航天局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上海市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2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八研究院第800研究所
3 上海动力机械研究所
4 上海新跃仪表厂
5 上海航天局第805所
6 上海航天局第807所
7 上海航天局第808所
8 上海航天局第809所
9 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
10 上海航天自动控制设备设计研究所
11 上海航天测控通讯研究所
12 上海舒乐电器总厂
13 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