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优惠?
[案例]1300027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文件规定,上述所称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自2005年3月1日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