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扣代缴的完税证明,营业税是否可以不用缴纳?
[案例]130002446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你单位应从2009年1月1日(含本日,以下同)起,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9年4月30日前,已由建筑业扣缴义务人扣缴并申报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含已申报但尚未入库的欠缴税款),暂不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