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怎样征收?
[案例]130002470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5%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7%(市区)城建税、营业税的4%教育费附加。 对于不满五年的个人住房转让,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如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凭证,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率征收率为1%; 如果能提供准确完整的原值凭证,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不能提供装修发票的,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装修费。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