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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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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税流[2001]213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沪税流[2001]21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7-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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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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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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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4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核定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价办法确定,每年按照零售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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