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商已开发产品投资入股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案例]13000296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