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2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3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由税务机关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全国和本市统一政策的规定,由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在2001年7月底以前自行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见总局附件),于8月10日前报送市局。
二、凡由区、县政府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各区、县税务局于2001年7月底前进行清理,并负责提请区、县政府在8月底前纠正,于9月10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向市局报告。
三、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必须在9月30日前,将这次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内容主要包括清理情况、清理结果、清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