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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进[2001]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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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进[2001]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进[2001]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进[2001]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进[2001]2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的管理的要求,抓好税务机关征收、退税环节的衔接和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外贸出口创汇,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17号、市局沪国税退[2000]13号、沪税稽[2001]3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开具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专用税票开具事宜
1.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应根据沪国税计[1996]8号文件中规定的缴款书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填开,原则上实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一份专用缴款书的办法,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开具两份(或以上)专用税票,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亦不可交叉开具;同一张专用缴款书内所填列货物名称、数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额)、征收率中任何一项有不同的,不得合并填列;对同一张专用缴款书在“销货发票号码”栏中最多只能填列三栏。按上述填开格式要求,有关出口供货企业所开具的相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内货物名称各栏内容不得超过三栏。
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填开分割单中字号、已纳税额栏,应填列换取分割单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字号及全部已纳税额;名称、单价、法定税率(额)和征收率,应按原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相应栏目所填的内容填列。
数量按本批或本次实际调拨销售的出口货物数量填列,并填写数量单位;销货发票号码按调拨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填列。
企业要求开具分割单时应提供原购入时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以及调拨时开具的销货发票。
对外贸企业一次购进货物再全部调拨出口货物的,各征税税务机关必须收缴原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后开具一份分割单,供购入方退税使用;调拨环节有增值的,增值部分另行开具专用缴款书。
对外贸企业一次购进货物,再部分调拨出口货物的,各征税税务机关也必须收缴原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按实际销售数量、原单位、法定税率(额)、征收率填开一份分割单,供购入方办理退税时使用;对调拨的增值部分另行开具专用缴款书;剩余未调拨部分按剩余数量、原单价、法定税率(额)、征收率另填开一份分割单,供外贸企业退税使用,该发割单中的购货企业栏填列供货企业(外贸企业)有关内容,销售发票号码栏填列“00000000”。
二、关于开票电子信息上报事宜
征税机关必须按规定的内容用计算机填列开具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并于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相应提前)将上月所开具的、且已入库销号后以及上月前所开具的、在上月上报后入库销号的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按有关电子信息报送要求同时以盘片和网络传输方式上报市局稽管处,并报送《上报数据统计表》。
为保证开票及上报信息质量,在数据上报市局前,征税机关应对开票的数据进行校验,重点对字轨号、税务登记号及海关代码等固定位数字段的长度、销货发票号码输入情况、征收率的有效性等进行计算机校验,经校验无误后方可向市局上报。
对已上报数据因录入错误等原因进行更改的,按有关操作要求在相应的数据记录的“RZJG”字段置上“1”,表明此数据是对已上报数据的更改。
三、关于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交叉稽核的管理流程
1.外贸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将取得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出口退税申报软件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并与其他退税数据一起生成退税申报软盘。
2.退科机关对外贸企业申报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数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勾稽关系的检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对企业申报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数据与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稽核的主要内容为:专用税票号、开票日期、计税金额、法定税率、征收率、税额等,对以上内容核对不上的数据打出预审疑点表交外贸企业。
3.外贸企业将纸质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与预审的疑点表进行对照检查,对确为企业申报错误的记录在疑点表上注明正确的数据内容;对确为企业申报正确的数据在疑点表上注明“税务机关信息有误”字样,再将疑点表与其他申报资料一起进行正式申报手续。
4.退税机关的单证审核环节人员在进行原始凭证的审核过程中将外贸企业的原始凭证与预审疑点表再次进行对照审核,确认为外贸企业申报错误的记录填写修改表,移后道计算机审核环节进行数据修改;对确认为外贸企业申报的数据与纸质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内容一致的,将该笔记录在审核数据处理上作删除处理,退还该外贸企业等其日后申报。
5.退税机关的计算机审核环节人员将单证审核环节审核完毕的企业申报数据先进行修改,再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核时将已修改的企业申报数据与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对还存在疑点的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记录在审核数据处理上作删除处理,退还该外贸企业待其日后申报;对其他正确的数据计算得出相应的退税额作退库处理。
6.退税机关的检查部门对在审核各环节因企业申报数据与电子信息交叉稽核有内容出入或疑点的本地及异地信息进行纸质及电子发函调查,协查单位在落实调查后,应对电子信息无误、属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原始凭证有疑点的数据进行纸质回函确认,并将该部分企业申报数据交还退税机关;对电子信息有误、企业申报正确的数据要及时添加至“总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库”中并进行纸质回函确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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