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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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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上海银发[2001]581号 |
文件名: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银发[2001]58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10-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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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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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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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1]58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1]58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0月10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农信联社,各区县外经委,浦东新区经贸局,国税局有关分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类外贸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上海市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时,出口企业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登记的出口退税帐户经约定后,即可作为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专户,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由贷款行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备案,此后随发(贷)随报。
二、 统一规范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后,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与商业银行制定的出口退税贷款有关操作办法,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中可继续延用。商业银行不再另行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
三、 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是缓解退税指标不足、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的重要举措,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好此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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