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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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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税稽[2001]102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稽[2001]10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重新进行审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10-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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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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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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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重新进行审批的通知
沪税稽[2001]10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0月15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必须对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清理,凡最大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要重新予以审批,审批权限按《上海市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暂行)》(见附件)执行。
二、重新审批时,对确实需要而且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企业,各分局要尽快予以批准,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三、对经重新审批后的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发生变更时,由各分局按各级领导的审批意见,通过发行系统对该企业的最大限额进行修改。
四、对经营活动中不需要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应根据其实际需要批推其使用小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企业要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各分局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上述清理及开具大面额票的重新审批工作;11月26日前将本分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上报市局(放“/PUBLIC/sjsfl/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目录)。此项统计工作通过“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完成,市局已将该软件及使用说明放在市局“/PUBLIC/sjggl/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目录下,请各分局下载后按使用说明安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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