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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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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税稽[2001]107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稽[2001]10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受虚开的或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1-1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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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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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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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受虚开的或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税稽[2001]10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受虚开的或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税稽[2001]10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1日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沪税(79)81号文是否仍然执行的请示》(沪税浦稽[2001]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收受虚开的或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申报抵扣的行为的税务处理,不适用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检查处理投机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沪税[1979]81号、沪工商[79]70号)的相关条款,而是应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等规定进行处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追回。如属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还应当予以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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