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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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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税流[2001]610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流[2001]6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12-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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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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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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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6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61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21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从文到之日起,对该《通知》中规定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按消费税应征税款总额减征30%后征收。对以前年度多征的税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文并结合该《通知》规定的“减税起始日期”进行清算后,应减征的消费税可在年底前办理退税手续,也可在以后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中抵扣。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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