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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566 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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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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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56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566
文件名: [12366]140000566 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12366]1400005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之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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