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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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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流[2002]68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2]6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2-07-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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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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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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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沪国税流[2002]6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16日
你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把握口径的请示》收悉。你局提出对于境外供货方以价格补贴形式给予境内购货企业的补贴,是否可不作为平销收入抵减进项税金,需市局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一文仅适用于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内供货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应作为平销收入抵减进项税额。对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外供货方取得的补贴,不适用该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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