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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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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稽[2002]65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2]6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临时经营税收收入分解事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09-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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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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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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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临时经营税收收入分解事宜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2]6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9月20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6号)精神,现对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临时经营税收收入在入库前按税种进行分解的事宜重新予以明确,详细请见附件《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临时经营税分解一览表》。
原[94]税四代2号通知及[98]税四便8号通知相应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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