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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123 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是否应纳入金融产品计征营业税?如果要计征,那么怎样计算应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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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12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123
文件名: [12366]140001123 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是否应纳入金融产品计征营业税?如果要计征,那么怎样计算应税金额?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是否应纳入金融产品计征营业税?如果要计征,那么怎样计算应税金额?
[12366]140001123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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