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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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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稽[2004]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4]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3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及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和2004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迅速安排力量对全部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发现有下列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必须列入本次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其财务账目和纳税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纳税申报、进项税额的抵扣、出口退税等增值税管理各个环节中有异常情况的,包括经常出现增值税负申报的。
  (二)2004年1月以来已经税务机关处理有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发票和凭证的。
  (三)近期外省市在金税工程或者来函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四)对经列入涉嫌税收违法企业内控档案,存在异常情况,由市局下转企业名单,需即开展检查的。
  (五)有其他异常情况的。
  二、检查处理要求。
  (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以及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
  (二)对列为本次专项检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检查其2003年1月以来的有关情况,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对其至少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做好宣传工作。
  各分局在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坚持边打击、边宣传的原则,制订计划,宣传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活动的成果,并对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案件进行曝光。特别是要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对一般纳税人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威慑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四、时间要求和统计上报。
  (一)本次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至年底,在此期间内,各分局应指定专人做好本次专项检查的统计工作。
  (二)在5月31日前将今年以来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工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的案件情况,填制《增值税案件情况表》报送市局稽管处。
  (三)各分局应及时上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分阶段情况。具体为:从7月份起,年内每月的5日前填制《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稽管处。对其中涉及大案要案的,应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要求,作为个案上报。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审批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加强预防机制。
  (二)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别对发案率高的商贸型私营企业,对其初期一定时期内的发票领购、纳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等情况,要落实相关机制加强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检查,并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略)
  2.《增值税案件情况表》(略)
  3.《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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