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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6]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发生变更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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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6]1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6]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发生变更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发生变更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
沪地税地[2006]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发生变更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
  沪地税地[2006]1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9日
  市财税三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接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免缴中交集团依法承继原港湾集团和路桥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印花税的请示》(中交财字[2006]73号)收悉。经审核,原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持有的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166.8万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5.5701万股国有法人股,以及原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持有的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9,150.8010万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71.985万股、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万股国有法人股变更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行为,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06]37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上述5家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变更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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