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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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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征[2007]19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7]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5-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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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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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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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19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8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各分局应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4]47号)的规定,对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停止使用《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留存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机关代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沪国税稽[2005]3号转发)的规定,先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三、对目前尚未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分局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对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各分局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缴销的工作。
四、各分局应通过各种形式,将此次转发文件的内容及时告知有关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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