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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7]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短信服务功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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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7]4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7]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短信服务功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短信服务功能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短信服务功能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49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7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随着综合征管软件(上海)在全市推广上线,数据集中为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纳税服务的集约化打下了坚实基础。根据上海税收征管系统改造项目要达到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目标,为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自2008年1月起,综合征管软件(上海)开通短信服务功能,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业务信息。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短信服务内容范围
  根据服务对象不同,短信服务内容分为两类:一是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办理的信息,包括涉税事项办结通知、涉税事项批准期限到期提醒、催报催缴、到期提醒、通知等;二是为税务机关内部提供办理业务工作所需的信息,包括待办业务、会议通知等。
  目前已开通部分涉税事项短信告知功能,主要是催报催缴以及涉税事项办结通知的“发票核定管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其中对于催报催缴项目,选择杨浦区税务局六所的户管实施试点,试点完成后在全市推广,具体推广日期另行通知。
  为优化纳税服务,其他短信服务功能目前正在抓紧开发,今后综合征管软件(上海)将陆续开放短信服务功能,具体开放日期另行通知。
  二、短信发送的控制规则
  对于“发票核定管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明”的涉税事项的短信告知,是以文书终审为触发条件,由系统自动生成。对于“税务登记证”,由分局控制短信的触发,在“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开业登记/税务登记证领证短信通知”功能模块中,通过输入日期,可查询税务登记证发证情况,选中要发送的纳税人,触发短信发送。对于“催报催缴”,在系统生成催报催缴信息后,自动发送,每月发送一次。
  三、短信发送对象顺位规则
  短信发送对象默认顺位规则为纳税登记的办税员、财务负责人、法人代表。在默认的情况下,短信发送给办税员,若纳税人无对应的办税员或办税员无手机信息,则发送给财务负责人,若无财务负责人手机信息,则发给法人代表,若三者皆无,则不发送短信。可通过“管理服务/短信维护/短信基本信息服务”功能模块调整顺位规则(输入纳税人识别码或编码,可查询出纳税人的办税员、财务负责人、法人代表的手机信息,通过多选框选择要发送的对象,所有选中的对象都会收到短信)。
  四、短信服务涉及的功能模块、角色和岗位的规则
  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的系统中,短信服务涉及的功能模块有“短信基本信息服务”、“税务登记证领证短信通知”,其中“短信基本信息服务”功能模块归属的角色是“一般税源税收管理” 和“涉税事项受理”,归属的岗位是“一般税源管理岗”和“涉税受理岗”,“税务登记证领证短信通知”功能模块归属的角色是“税务登记其他管理”,归属的岗位是“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
  五、短信发送号码
  移动手机:10657109012366
  联通手机:106558772366
  六、注意事项
  为保证短信发送成功,请各分局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维护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办税员、财务负责人及法人的手机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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