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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8]4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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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流[2008]4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8]4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4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43号
  全文有效
  2008-08-1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明确,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需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经市政府协调,明确由本市市、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资源部门”)统一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盖土地管理专用章),以此作为确认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给予不征营业税的依据。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通知》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土地使用权归还方必须提供房地资源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并盖土地管理专用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并有本市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文的,可不予征收营业税。
  四、《通知》下发后,以前本市有关土地收回不(免)征营业税的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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