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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09]1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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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09]1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09]1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09]1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09]13号
  全文有效
  2009-05-0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6]38号)、《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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